乘客见义勇为 司机放走歹徒宁波一客运公司被判赔偿乘客损失张水萍
本报讯 近日,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审结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,判决被告宁波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。 宁波某公司员工张某、刘某两人乘坐宁波某客运公司的客车从宁波赶往慈溪洽谈业务。当该车在行驶途中,车上一伙人以打“三张牌”的方式行骗。张某见有好几个乘客上当,就当众揭穿了这一骗局。这伙人恼羞成怒,就仗着人多势众对张某大打出手。同事刘某连忙站起来阻挡歹徒,并要求司机停车。此时歹徒拿出刀子准备对刘某行凶,张某发现后随即从车座上拿起自己随身携带的不锈钢茶杯进行防卫。当时车上有几名乘客大声叫司机和售票员停车,但遭到拒绝。歹徒见已激起众怒,心生惧意,就叫司机停车,欲下车逃走。张某见状,随即要求司机开车将歹徒送往附近的派出所,但司机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并按歹徒的吩咐停了车,致使三名歹徒趁机逃走。 原告张某在与歹徒的搏斗中,被歹徒刺伤手臂。当时有乘客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,但因歹徒已经逃逸,此案未能侦破。张某之伤共造成经济损失8000余元,因索赔无果,张某遂以该客运公司违反客运合同为由起诉到法院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在车上与不法分子进行搏斗致伤,属见义勇为行为,并非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。张某等人遭歹徒伤害,被告司乘人员应尽力救助。但是,该客车乘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作为承运人工作人员的法定救助义务,致使旅客在其运输工具上发生非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的人身伤害,违反了应将旅客及时、安全、实际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,其行为构成违约,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。(张水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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